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金額如下:一、申請者為運動事業者,於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但事業營運艱困,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標準,其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或經審查小組審核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受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限制,其補助基準如下:(一)薪資補助:單一員工薪資或酬勞之補助,至多補助其薪資或酬勞之百分之四十,且每位員工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營運資金補助:依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助額度。
二、申請者為社區大學者,於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其中單一員工薪資或酬勞之補助,以專任人員,且每月最高補助以基本工資為限。
三、申請者為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每次補助至多以三個月為限;於本部指定之相當期間,受影響事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第一項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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