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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運動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二、社區大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全面停課達一個月,或任一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學員人次較前一年度相當期間減少達百分之十。
三、經公告之教育事業,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酬勞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五、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未具下列情形之一:(一)具本職。
(二)退休軍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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