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3條 救生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救生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救生員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