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2條 救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救生員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二、擔任救生員,怠忽職守致水域活動者失蹤或死亡。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救生員證書予他人使用。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水域活動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