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法規: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