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24條 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