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專任教練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已聘(僱)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