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9條 專任教練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已聘(僱)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