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4條 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