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運動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