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體適能檢測,應訂定推動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方式、期程與補助之條件、程序、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一次,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辦理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第二項公告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