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9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