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