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42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42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所屬體育團體管理之自治法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