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二、撤免其職員。三、限期整理。四、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五、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