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41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41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