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
- 第5條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
- 第6條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
- 第8條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
- 第9條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
- 第11條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
- 第12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
- 第13條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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