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20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全民運動 第20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之權益,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時,應經活動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運動種類、規模、經營之許可、廢止與撤銷、安全設施或措施、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或安全人員之設置、醫療衛生、保險、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