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20-1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全民運動 第20-1條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前項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