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學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