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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運動部
綜合規劃目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9條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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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訪視或考核結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得作為本部經費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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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推展業務,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設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或隨時與特定體育團體聯繫、請其提供相關…
第3條
本部應規劃下列訪視及考核事項:一、建立訪視及考核指標。二、訂定訪視及考核對象與實施方式,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三、辦理訪視、…
第4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考核項目如下: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一)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二)國家代表隊遴選規範及作業…
第5條
本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視及考核事項:一、組成訪視及考核會,統籌實施計畫推動事宜。二、前款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訪視及考核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公正…
第7條
特定體育團體經考核之結果,依第四條規定,各考核項目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前項考核結果為未通過者,本部得就缺失項…
第8條
訪視或考核結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得作為本部經費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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