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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訪視及考核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訪視及考核會得籌組訪視及考核小組,其成員由召集人自訪視及考核會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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