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本部應規劃下列訪視及考核事項:一、建立訪視及考核指標。二、訂定訪視及考核對象與實施方式,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三、辦理訪視、考核相關人員之訓練。四、其他與訪視及考核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