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條 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推展業務,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設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或隨時與特定體育團體聯繫、請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協助解決問題及困難。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該年度業務有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或執行績效不佳情形時,本部得隨時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業務機關或單位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訪視,協助改善或解決問題及困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