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五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第45條 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特定體育團體之效力。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經撤銷後,須重為決定或其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者,應依評議決定內容及意旨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