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五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第42條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決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決定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申評會為前項有理由之評議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原決定;其有補救措施或應作為者,特定體育團體應定相當期間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