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五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第37條 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