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五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第35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