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三章 議事 第26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理事長(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本部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