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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運動部
競技運動目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9條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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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體育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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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
第14條
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
第15條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槍枝彈藥庫房者,不得提領使用其槍枝、彈藥及調借彈藥。但經內政部許可委託已設置靶場及…
第16條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直轄市、縣(市)警察…
第17條
槍枝、彈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運送及清點之槍枝、彈藥,應通報目的地警察局;目的地警察…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體育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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