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4條 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報繳槍枝執照。前項遺失及報繳情形,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