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8條 受領本專戶款項之運動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廢止認可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捐款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不受理該運動員之認可申請一年至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