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8條 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