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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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