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2條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分為一般運動教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級各種類運動教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