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4條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