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六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第3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