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各級學校教練之成績考核,由審委會初核,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練年終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教練之成績考核結果,各該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如認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