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各級學校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
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核定之年度內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