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 第13-1條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練: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 第13-2條教練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一、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
- 第13-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一、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二、有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
- 第14條教練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 第15條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三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
- 第16條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
- 第16-1條教練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
- 第17條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依第十六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十…
- 第18條教練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練,於停聘期間屆滿後,當然復聘,教練應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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