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原民運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傳統民俗運動及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