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原民運競賽種類如下:一、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二、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十七個競賽種類,並以前項第一款運動為主;其並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二分之一。原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地方特色、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