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6條 法規: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適應運動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後,核定為承辦單位;必要時,得暫緩舉辦。承辦單位經依前項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前條各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