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賽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等,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