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3條 法規: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適應運動目 第3條 全障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障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三月至五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三日至五日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