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7條 法規: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適應運動目 第17條 全障運技術人員,得由帕總、聽體協、智體協推薦具有該運動專才者,送籌備處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