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3條 法規: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適應運動目 第13條 全障運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等,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身心障礙運動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