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設全中運遴選小組,就前項申請案公開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承辦;必要時,得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前二項遴選或協調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遴選小組之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