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7條 法規: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7條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