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3條 法規: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3條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一千人為原則。組團單位報名參賽之隊數或人數,規定如下:一、團體項目:各組之各項目,以三隊為限。二、個人項目:(一)田徑、游泳、體操、射箭:各組之各項目,以六人為限。(二)前目以外種類:各組之各項目,以三人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